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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1-10-12 浏览次数:4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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