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的具体执行标准

发表时间:2014-05-28 浏览次数:42

四川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362号2013-7-10 23:41阅读(5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362号

(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7日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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