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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概念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3-08-21 浏览次数:235

广州一名快递公司司机程某,在发现自己所运送的快递内有黄金时,顿时起了贪念,将价值15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占为己有。昨日,记者从白云区检察院获悉,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据了解,程某是广州市恩明市场某货运部司机,日常工作为负责运送及清点货物。

2013年3月3日,程某发现退回快件中有一个小箱子,上面标注着“工艺品、保价金额4万元人民币”。程某打开小箱子看到了一堆黄金首饰,他顿起歹心,打算将这批黄金占为己有。程某将小箱子藏在货车后排卧铺床底层下,回到公司后对黄金首饰被退件只字未提。

次日,程某利用再次送货的机会,将所有黄金首饰分成小包藏在早已准备好的数个空烟盒里带回宿舍藏匿。截至案发,程某已经将其中一部分黄金分多次卖出共获利约人民币9万元。

 九江律师解说: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二款规定。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侵占”的解释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中国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二者所说的侵占的含义都是广义的,所指的是侵犯财产,包括盗窃、诈骗、贪污、抢夺等各种财产犯罪,还包括侵犯财产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各种利用职务的行政渎职行为。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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