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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规定
发表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505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3条:“盗窃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判决盗窃刑期的多少和盗窃数额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4月4日出台了关于盗窃数额的规定,接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检察院、山东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山东省盗窃数额的规定如下:

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六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以上;

但是达不到盗窃数额规定的量刑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以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项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虽然到期数额没有达到二千元的起点,但是如果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且数额达到一千元的,也是构成盗窃罪的,需要判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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