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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会判几年
发表时间:2014-02-08 浏览次数:435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本条是关于贷款诈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指行为人用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据为己有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具有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本条对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即: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所说的虚假的经济合同,是指伪造的合同、变造的合同 (如篡改原合同的称下的、价款等)、无效的合同(如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以及伪造印章虚制的合同等。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所说的证明文件,包括银行的存款证明、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这里所说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以及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5.这里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等情况。考虑到要在法律中将所有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都具体列举,予以规定,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因而本条规定了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根据这一规定,不论行为人是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的,都要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确定行为人构成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犯罪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具备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行为人虽然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使用欺骗的手段,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的一时急需等,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当然,对于这种行为银行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予以处理。

(三)行为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行为人诈骗手段或者其诈骗行为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等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21 法〔2001〕8号)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计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予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诈骗贷款原以诈骗罪论处,现在立法以特别法规定以本罪论处。二、本罪的客观表现一般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利用虚假合同诈骗贷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使用虚假户权证明作担保,用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担保,重复担保骗取贷款;假刻公章、财务章、印鉴章骗取贷款等等。三、能认定贷款诈骗的一般情节有:(一)携款潜逃的;(二)大部分未用于申请事由而挥霍殆尽无法归还的;(三)用于违法活动无法归还的;(四)改变用途用于高风险用途无法归还的;(五)为谋取不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损失无法归还的;(六)虚假担保无法代偿的;(七)连环设局借大还小最终根本无力偿还的。

[立案追诉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标准]

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贷款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属巨大”的起点标准。

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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