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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14-05-08 浏览次数:275

笔者承办多起职务侵占案件,发现职务侵占案件常见的几个辩护点:

1、关于主从犯,职务侵占案件一般来说系多人共同实施,这里就涉及到主从犯的区分问题,一般来说,主从犯主要从犯意形成,犯罪组织实施、犯罪所得分配等方面进行区分。因此,对于犯罪作用小,在犯罪中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的人,要往主从犯方面去辩护。而公诉机关为了诉讼的方便,往往不区分主从犯,辩护律师如果不抓住这个点辩护,容易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量型畸重。

2、关于犯罪所得的核算。职务侵占如果是侵占货款,犯罪金额则无争议。但是如果是侵占单位生产的货物、原材料、半成品、废料等,这就涉及到上述物品的价格核算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按照鉴定价格、有的按照正常销售价格、有的按照市场中位价、有的按照销脏价格,笔者认为对于价格问题一定要重视,否则犯罪金额到了一定的量,则量刑幅度要升到五年以上了,这样辩护的难度就越来越大了。

3、退脏、上交罚金。这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作用远没有法定情节大。

4、单位谅解。作用同第三条。

5、往民间经济纠纷上去辩护。职务侵占犯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股东为了分红而直接侵占公司财产、员工为了索要工资而占有财产,对于这种情况,辩护律师不宜一概而论,而应该研究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与其侵占的财产的差额,对于差额不大的,我们认为其无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来讲,不宜认定为犯罪。即使其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当,也不宜轻易认定为犯罪。

6、对于手续不正规费用的处理。我们办理的案件中,经常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自己垫付了部分公关费用,公司对该公关费用默许,尔后其拿其它发票至公司顺利报销,后公司否认存在公关费用,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这类型的案件,关键要还原事实,证实公关费用及其它不规范费用的客观存在,以动摇证据基础,一般来说,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还是能够尊重现实情况的。

7、有的职务侵占案件由于司法机关认识不同,会以盗窃罪移送起诉,这里面关键的一点就是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其实质是否利用了管理、经手财物的职权。对于有的案件,司法机关以犯罪嫌疑属于纯粹的劳务行为,认定其构成盗窃。对于这种案件,我们认为应该从犯罪嫌疑人工作的内容、权限等方面进行辩护,其实劳务行为与职权行为本身无并一定的界限,这种案件还是有一定的辩护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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