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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270

摘 要: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犯罪。发率较高,社会危害性也很严重。该文中笔者将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逐一细细分析研究,以期对强奸罪有全面、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强奸罪;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有以下法定加重情节: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中对奸淫幼女的行为,过去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单独以奸淫幼女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取消奸淫幼女罪,将罪名统一为强奸罪。探其本质,究其根源。要全面、深入地研究分析一个罪,必须全面、深入地从其构成要件上去探究。

1.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年满14岁具有责任能力的男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一般认为,妇女不能独立构成强奸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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