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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构成的法律依据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5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7条第2款、第20条第3款、第241条第2款、第259条第2款、第300条第3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一般为三人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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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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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不管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且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发生性行为时,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如女方故意虚报年龄,且其发育状况明显超过十四周岁以上的),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1984年0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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