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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暴力执法的索赔依据
发表时间:2012-11-05 浏览次数:184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2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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