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温泉洗浴意外死亡,度假村是否应该担责

发表时间:2012-11-27 浏览次数:179

案情:

今年2月,罗某酒后到某温泉度假公司经营的温泉小池内泡温泉,半个小时后,工作人员发现其晕倒,立即对其急救。当120救护车赶到时,罗某已经死亡。随后,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罗某进行毒化检验,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罗某的儿子和女儿认为罗某系溺水身亡,遂将重庆某温泉度假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度假村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存在较小的过错,判令度假村赔偿罗某死亡损失的30%。

法院认为:

罗某购买温泉票与度假村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度假村负有对进入温泉池的顾客罗某在合理的限度内尽安全保障义务。度假村工作人员巡逻时发现罗某晕倒并及时进行救治,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罗某进入温泉池时,度假村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询问罗某是否饮酒并明确告知饮酒后不能泡温泉的证据,且在其饮酒过量的情况下进入温泉池,存在一定的过失,具有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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