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楼救火淹了三楼如何索赔

发表时间:2012-12-19 浏览次数:127

案情:

2011年8月,租住在某住宅楼四楼的康女士家不慎发生了火灾。消防部门耗费数个小时才把大火扑灭。在灭火过程中大量的消防用水渗透进胡先生家,装潢、电器等被泡得一塌糊涂。胡先生认为,作为房屋所有人的黄先生和作为火灾直接责任人的康女士理应对自己的损失共同承担责任,为此告上法院。

近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康女士赔偿胡先生经济损失6.8万余元,黄先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称,消防部门救火是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损害到胡先生的财产安全,这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属于紧急避险,通俗地讲就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牺牲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紧急避险引起的责任应该最终由引起险情的人来承担。所以,胡先生的损失应由康女士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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