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 宠物伤人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
宠物伤人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
发表时间:2013-01-14 浏览次数:19

曾先生养着一只北京犬。平时性情温顺,温顺可爱,其朋友杨某非常喜欢这只小狗,经常牵去河边或公园玩耍。有一天,杨某又带曾家的小狗在公园玩时,不知谁在旁边用石块砸击小狗,导致小狗受惊吓狂奔,咬伤了同在公园玩耍的刘某家的三岁女孩妮妮的右下肢,送附近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开支200多元。担心狂犬病潜伏期对孩子的伤害,刘某要求曾先生经济赔偿。曾先生说狗是杨某带去玩的,他不应该承担责任,要求刘某向杨某主张赔偿。当刘某找到杨某时,杨说狗虽是他牵出去玩的,但到公园后不知谁用石头击打小狗,才导致了咬伤女孩的结果,不是他的责任,不应由他赔偿。几经交涉无果,来电咨询,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常明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这些规定说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这个致人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第三人难以查明的情形,本案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这是对动物饲养人的严格责任的体现。

本案中,曾先生饲养的小狗,由杨某带去公园玩耍,造成对刘某女儿的人身伤害,又是由“不知是谁”的第三人砸击小狗引起的,该第三人有过错,本应由他负责,但既然“不知是谁”,说明第三人无从查找,因此,应由小狗的临时管理者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宠物伤人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