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6-06-23 浏览次数:255

非法拘禁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等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曾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五年刑期;

(8)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 0%-2 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l 0%-20%∶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

(4)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因素,次数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可增加基准刑3 0%以下。

6、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 0%以下;

(2)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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