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刘勇军谈窝藏包庇罪

发表时间:2015-06-24 浏览次数:322

1、对象都是“犯罪的人”。请注意:上述“犯罪”是从违法性而非有责性层面而言的。例如,12岁的杀人犯虽然最终没有刑事责任,但其杀人行为毫无疑问具有违法性,因此,12岁的杀人犯自然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二者的区别在于:窝藏罪仅仅是“藏起来”就可以了,包庇罪还要向司法机关做假证明。对此,可参见2012-2-19;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则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成立窝藏罪或包庇罪。对此,可参见2009-2-62之d项;

4、请注意刑法中的另外一些特殊类型的包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对象都是“犯罪的人”。请注意:上述“犯罪”是从违法性而非有责性层面而言的。例如,12岁的杀人犯虽然最终没有刑事责任,但其杀人行为毫无疑问具有违法性,因此,12岁的杀人犯自然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二者的区别在于:窝藏罪仅仅是“藏起来”就可以了,包庇罪还要向司法机关做假证明。对此,可参见2012-2-19;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则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成立窝藏罪或包庇罪。对此,可参见2009-2-62之d项;

4、请注意刑法中的另外一些特殊类型的包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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