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1-11-15 浏览次数:326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从5月1日起,为了和《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正式施行,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更为恶劣的醉酒驾驶机

动车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除处罚金外,还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

刑事责任。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

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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