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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498

[案情]

刘忠语和唐新忠在宛坪公路内乡段某标段干活。2005年6月14日下午三时许,工地负责人马明在场指挥干活,马明安排刘忠语和李振光去拆直筋机上的电缆线(因直筋机是借别的工地上的需还),并安排唐新忠与另外三个人去搭工棚,准备放东西。当时现场除北边四个人在搭棚外,没有其他人。因李振光要去喝水,马明就让刘忠语一人去拆电缆线,刘忠语到闸刀处,将上边总电闸扒掉,把电闸下边接直筋机的线拆掉后又将总闸刀合上,刚转过身就听见身后“妈呀”一声,发现唐新忠手中拿着电缆线一个线头被电击中。刘忠语赶紧将总闸扒掉,唐新忠倒地,随后工地上的人就打120急救电话抢救唐新忠,救护车将唐新忠拉到医院后,唐经抢救无效死亡。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刘忠语的刑事责任。理由是:一是被告人刘忠语在拆除直筋机电缆后,在将直筋机的电缆线拆除后闭合总闸时,应当预见这一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结果造成被害人唐新忠触电死亡的后果,实属疏忽大意。二是被告人刘忠语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即被害人唐新忠触电死亡的后果,符合刑法第233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是被告人刘忠语属于一般犯罪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人刘忠语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一刘忠语受工地组长马明的按排去拆掉直筋机上的电缆,且工长就在距拆线处四米远,实属在工长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的。因去拆线时知道工地上其他四人在搭工棚,别无他人,所以将线拆掉后即闭合闸刀是很自然的事情,实属不能预见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不能认定为过失至人死亡。二是被害人唐新忠也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不是专业电工,私自去拆线接线造成后果,责任在已,更何况被害人唐新忠去拆线接线时,明知被告人刘忠语在总闸处工作,完全应该呼喊刘忠语,说明自己在拆接电线,不要动闸刀,而被害人既无喊叫,也无声明,私自拆接电缆,实属本人操作不当,造成触电死亡属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工地负责人马明既对该工地的电力管理制度抓的不严,又强令不懂电力知识的刘忠语去拆线,造成被害人唐新忠死亡造成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特征,因此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较妥。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冯建晓 李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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