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赃罪刑法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发表时间:2013-08-22 浏览次数:294

构成窝赃、销赃罪包括四种行为:

其中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

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

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犯罪;

代为销售是指代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又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就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窝赃、销赃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六次修正案规定窝赃、销赃罪由原来最高刑期三年变为七年。

修正案: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情节严重的”是指案件涉及到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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