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关于执行标准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3-07-16 浏览次数:41

第九条 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本条(一)、(二)、(三)项要求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 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 保养检修期以及其它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 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五)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准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指示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

(六)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

(七)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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