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啤酒)

发表时间:2013-07-16 浏览次数:306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3.2—2010

啤 酒

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啤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啤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03

103.2

分类名称

食品

酒类

啤酒

2.2 产品种类

啤酒按色度分为: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按加工工艺分为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和特种啤酒。特种啤酒主要包括干啤酒、冰啤酒、低醇啤酒、无醇啤酒、小麦啤酒、浑浊啤酒、果蔬类啤酒(包括果蔬汁型和果蔬味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淡色啤酒

色度2ebc~14ebc的啤酒。

3.2 浓色啤酒

色度15ebc~40ebc的啤酒。

3.3 黑色啤酒

色度大于等于41ebc的啤酒。

3.4 熟啤酒

经过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的啤酒。

3.5 生啤酒

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而采用其他物理方法除菌,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

3.6 鲜啤酒

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成品中允许含有一定量活酵母菌,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

3.7 特种啤酒

由于原辅材料、工艺改变,使之具有特殊风格的啤酒。

3.7.1干啤酒

真正(实际)发酵度不低于72%,口味干爽的啤酒。除特征性外,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应类型啤酒的规定。

3.7.2冰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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