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程序
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程序
发表时间:2013-07-16 浏览次数:283
一、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受理范围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及技术咨询服务
三、办事程序
(一)监督检验
1、检验依据:产品质量的检验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包装明示或供销合同。
2、抽样:组织抽样人员到生产(销售)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抽(封)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要向受检单位出示“任务书”、“检验员证”,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填写抽样单,双方人员签字盖章。
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抽查,抽样用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市场抽样的由生产企业无偿向销售单位补给。所抽样品需送样的,由受检企业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3、检验结果发送:检验结束后,向受检单位发出“检验结果通知书”或“检验报告”,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上一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4、检验结果上报:在“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把监督检验结果(含结果汇总表、抽查工作小结等)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5、退样:监督检验工作全部结束后,可退还的样品按规定退还企业。若企业在三个月内不来办理退样手续,过期不承担保管义务。
(二)委托检验
1、受理:
1)委托者携带需检产(商)品的说明书、产品执行标准(或工厂技术条件、供货合同或产品包装明示等),到兰陵路30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一楼业务接待大厅联系检验业务。
2)办理委托送样/委托抽样检验手续,填写委托单。
3)委托检验的按约定数量送样,委托抽样的由我所派员前往抽样。
2、检验:根据委托者提出的检验要求作为检验依据进行检验。检验要求在委托书中明示,若未作明示,视为由我方确定。
3、结果发送:检验结束后,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者,退还剩余样品。
四、收费标准
按价费字[92]496号文等省级以上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事地点
受理部门: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市兰陵路30号
联系电话:6653936、664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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