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16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 促进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 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 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标准计量局主管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各县(区)标准计量部门负责本县(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协调各检验机构的工作;

(三)规划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

(四)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五)参与优质产品审查、推荐, 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

(六)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第三条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是法定的综合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受市标准计量局的领导, 负责全市范围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市计量测试所、纺织纤维检验所以及药品、食品卫生、锅炉(压力容器)等检验部门是法定的专业检验机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有关产品进行检验工作。

第四条 市、县标准化管理部门, 根据需要, 可从现有的检验力量较强的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中审定、设立监督检验站, 发给证书、印章, 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部分监督检验任务。

第五条 市、县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特邀产品质量监督员,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特邀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当从熟悉产品技术标准、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中考核选任。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任务:

(一)承担产品和市场商品的监督检验;

(二)承担质量争议仲裁检验;

(三)对申报优质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 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进行考核检验;

(四)承担新产品投产前质量鉴定检验和产品质量的认证检验;

(五)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 统一检验、试验方法, 培训检验技术人员;

(六)承担部分技术标准的起草和验证工作。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权限:

(一)有权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企业的产品、流通渠道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二)有权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 包括对各项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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