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9 浏览次数:331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有计划按专业建立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根据《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对监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中心是化工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监测机构,是非营利性质的为全行业服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监测中心根据专业分工,由部指定。原则上设置在部直属科研院(所),少数设置在地方科研院(所)或重点企业。负责本专业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测试工作。

第四条 监测中心由部科技局组织审查组审查验收合格后。经部批准发给证书和印章,即作为法定的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五条 监测中心应具有“三性”:

1.公正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重事实、重数据,不偏袒任何部

门和企业,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扰。

2.科学性:严格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用先进可靠的测试手段检验产品质量,并提供准确的数据。

3.独立性:在组织机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内可以对外独立行文办事,出具检验证明、报告等文件。

第六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工作需要,部委托监测中心有计划地将各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简称质检站)经资格审查、认可后组成各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各专业质量监督检验网内的各质检站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各专业检测中心指导。各专业质检站承担本地区的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和专业监测中心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监测中心根据国家和部下达的任务.主要承担:

1. 国家和部指定的化工产品的质量监督性抽查检验;

2. 对申报国家优质品、部优质品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获优产品的质量复查;

3. 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复查,参与产品质量认证和评定工作;

4. 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5.督促和帮助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经常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水平和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6.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重大新产品投产的鉴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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