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投诉制度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98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特别规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作用,及时防范、有效化解、妥善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事故,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9〕12号)和市政府《会议纪要》([2010]第6号)要求,特设立有奖举报投诉制度。

一、举报范围

(一)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限用物质的行为;不符合生产操作规程,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事件的行为;生产主体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等。

(二)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农产品经销场所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农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的行为。

(三)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其他行为。

二、 举报、投诉方式

(一)举报电话:

“三农”服务热线:12316

市农业局:0533-2176012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0533-8290110

(二)举报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 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一) 接听举报电话,接收举报传真及举报邮箱内的举报邮件,接收举报信息。

(二) 根据举报内容形成举报材料,由分管领导做出批示。

(三) 按分管领导批示安排有关科室或部门进行办理。

四、 举报、投诉处理的跟踪反馈

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实行“七日反馈制度”。相关部门自接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七日之内对案件做出处理。七日之内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说明未能及时处理的具体原因及处理方案。对重大恶劣案件,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 举报、投诉文档的保存

案件处理后,将举报、投诉材料和举报、投诉处理意见,按时间顺序及时进行归档,以便于日后查找及后续处理。对举报线索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六、奖励制度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并依法按有关程序处理,对举报人给予300元一次性奖励。重大案件,实行重奖。

七、本制度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八、本制度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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