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弄丢万元冬衣只赔一百?
快递弄丢万元冬衣只赔一百?
发表时间:2012-11-29 浏览次数:502
案情:
11月10日,刘女士找到武汉某快递公司托运一包过冬衣服给远在大连的丈夫。刘女士支付快件费20元。25日,丈夫来电话说衣服未收到。当天,刘女士持托运单讨说法,接待人员承认物品丢失了,但不能原价赔偿,原因是未缴纳托运物品保价费,根据公司规定,只能按邮资的5倍赔付,即100元。
花20元邮寄的一包价值万元的物品被弄丢了,快递公司却只愿按邮资的5倍赔付100元。这样做合理吗?
当地工商部门接到投诉介入调查得知,由于刘女士未缴纳保价费,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快递公司在承运顾客物品时,如发生损坏丢失的情况,保价物品按保价金额赔偿;如果物品没有保价,普通邮件按每公斤不超过20元赔偿,快件按邮件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服务费用的5倍。由此,工商部门处理此事也陷入困局。
昨天,该公司吴经理说,未保价的邮件丢失如何赔偿有《邮政法》和《邮政法实施细则》作依据,现在快递行业竞争激烈,成本大利润低,如果未保价物品丢失也都按原价或部分赔偿,这对快递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
律师说法:
根据公平原则,快递公司弄丢客户物品当然要赔偿;但根据行业内部规定,最高只赔偿邮资的5倍。这是快递公司在规避其行业风险,把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违反了《合同法》、《民法通则》和《邮政法》的立法原则。
如果包裹在快递公司保管过程中丢失,属公司内部制度不健全,且工作人员有重大过失。依据《邮政法》相关规定,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的,无权援用《邮政法》中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和寄件人之间的合同属运输合同,快递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快递公司签发的快件承运单即格式合同,该合同内容排除了刘女士可享有的主要权利,快递公司未能就该格式条款予以提示、说明,故该格式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刘女士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全额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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