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下的产品缺陷认定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194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该法律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侵权责任法》将是我国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对保护公民权利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法律第五章产品责任之规定与我国之前颁布的《产品质量法》一道对当前我国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起到重要的规范作用。依照通说,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缺陷、损害结果以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产品缺陷之认定则是产品责任认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一、产品缺陷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产品缺陷定义,但是依据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我们可以借用此定义。

在弄清楚产品缺陷的概念时,我们要先弄清楚的另一个概念便是“产品”。 何谓之“产品”,在《侵权责任法》中同样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对产品概念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可见,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二是用于销售。因此未经过加工制件的自然物,和初级农产品和猎物不是产品。比如从山上采摘来的野果,及捕获的猎物,还有初级农产品如稻谷就不是产品。

那么不动产如房子,是不是本法所规定的产品,《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比如有人买了房子,发生像前些时间上海出现的住宅楼整体倒塌,致使用户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是否可以以产品责任来起诉开发商。从目前的立法来讲,我认为是不可以,因为《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款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个意思就是说,建筑工程,也就是不动产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概念的范畴,但是,不动产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如果符合“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这两个条件,这些建筑材料或配件则是产品。举个例子,如果房子整个倒塌致用户受损,因为房子不是“产品”所以你不可以以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规定来起诉开发商,当然,在这情况下,你可以以合同关系来告开发商,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如果只是房子的油漆有问题,比如该油漆有毒。或者是开发商送的热水器有问题。那么这些建筑材料或者配件则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用户由此受损害的话当然可以根据产品责任的规定来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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