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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决定权:由检法独立拥有
发表时间:2014-11-10 浏览次数:30

一、法院的逮捕决定权:

1.由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

2.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权: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1.检察院侦查案件中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1)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2)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

a.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7日内由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

b.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15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由检察长、检委会决定是否逮捕;

(3)审查逮捕部门对于应当逮捕而本院侦查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a.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的建议;

b.建议不被采纳,可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查委员会决定。

2.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1)发现应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即“漏捕”】: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提示】公安机关:

①认为检察院建议正确地: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

②认为检察院建议不正确:

a.应当将不提请逮捕的理由通知检察院;

b.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如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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