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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07-29 浏览次数: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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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记忆奌,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大家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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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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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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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
—|—|—
拘传、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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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
≤24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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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条第二款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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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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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条第一款
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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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6个月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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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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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日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2)7+7: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4日;
(3)30+7:多次、结伙、流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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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条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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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14日内作出对直接受理案件被拘留人逮捕的决定;最长17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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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条
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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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的: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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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条第三款
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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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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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第二款
侦查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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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上一级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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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条
+2月: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省检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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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条
+2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省检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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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条
+无期: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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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条
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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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3日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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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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