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发表时间:2011-12-09 浏览次数:399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适用情形。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补充侦查的方式:①退回补充侦查;②自行侦查。

(3)期限、次数。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一次是1个月。注意: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重申期限。。

(5)退回补充侦查与检察院改变管辖问题。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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