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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6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所谓审理不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公民旁听和记者采访报导。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于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少年刑事案件,如果必须公开审理,应当经过法院院长或审判庭庭长的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少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少年被告人的,经过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准许或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提供案件审理情况。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该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宣判大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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