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过事件的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15-04-03 浏览次数:17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里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它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种情形。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是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

1.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结果的发生。

2.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预见,是指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行为人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由此可见,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后者是有义务预见且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前者是完全不能预见。

延伸阅读

法律援助申请书模板(刑事侦查阶段)

案件的侦查结束以后会有哪些结果

案件如果进入了侦查阶段会有哪些必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