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发表时间:2012-06-16 浏览次数: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也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

第五条 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请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盖章或签字。

第六条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 申请人情况的说明;

(二)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说明;

(三) 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以及进口商的情况;

(四) 国内产业情况的说明;

(五)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长情况的说明;

(六) 损害情况的说明;

(七) 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说明;

(八) 请求;

(九)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关于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传真、联系人等。

申请人聘请了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说明代理人的名称及身份等事项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市场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关税税则号等;

(二) 国内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产品用途、市场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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