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表

发表时间:2016-06-23 浏览次数:399

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分“公安立案侦查阶段”和“检察院自侦案件”两部分,今天给大家一一分享,请参考收藏,如有变动或者错误的日期,请法律朋友们指出,我们第一时间改正更新。

一、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

执行 机关|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机关

—|—|—|—|—|—

公安 机关

|

拘留后提请逮捕

| 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

3

|

刑诉 69条

|

公安 机关

特殊情况|

延长1-4日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延长至30日

检察 机关

|

批捕

|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7

|

检察 机关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

15

|

检规则 99条

重大复杂|

20

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7

|

检规则105条

复核

|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15

|

检规则106条

|

上级 检院

公安 机关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二个月

|

刑诉124条

|

公安 机关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一个月

|

上级 检院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

刑诉126条

|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

刑诉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

刑诉128条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

公安 机关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

刑诉125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检察 机关

|

审查 起诉

|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一个月

|

刑诉138条

| 重大复杂的案件|

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公安 机关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

刑诉140条

|

检察 机关

检察 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公安 机关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检察 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人民法院

|

一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20

|

刑诉178条

|

人民 法院

审理公诉案件| 一般情况|

一个月

|

刑诉168条

至迟|

一个半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 一个月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

检察 机关

|

补侦

|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一个月

|

刑诉166条

|

人民 法院

人民 法院

|

一审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

|

刑诉168条

检察 机关 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

|

上诉 抗诉

| 上诉、抗诉案件| 不服判决|

10日

|

刑诉183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不服裁定|

5日

| | | | | |

人民 法院

|

二审

|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一般情况|

一个月

|

刑诉196条

|

人民 法院

至迟|

一个半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 一个月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重新计算

|

刑诉194条

|

二审 法院

死刑 复核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未规定

|

刑诉200条

|

死刑 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7日

|

刑诉211条

|

最高 法院

人民 法院

|

审判 监督

|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一般情况|

三个月

|

刑诉207条

| 延长期限|

六个月


补充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92条第2款)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法第122条)

4、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邢诉解释第157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限。(刑诉法168条第三款)

二、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

| 执行 机关|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日)

|

依据

|

批准 机关

—|—|—|—|—|—

检察 机关

|

拘留

|

一般情况

|

10

|

检规 83条

|

检察 机关

特殊情况

|

延长1-4

逮捕

|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

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

一般情况

|

15

|

检规 109条

重大复杂

|

20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检规 221条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

一个月

|

上级 检院

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 二个月

|

检规 222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

再延长 二个月

|

检规 223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检规 228条

|

检察 机关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无期限

|

检规 227条

|

全国人大常委

审查 起诉

|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一个月

|

检规 272条

|

检察 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

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检规 268条

审查 起诉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延长期限

|

15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审查 起诉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延长期限

|

15

延期 审理

|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

|

一个月

|

检规 349条

|

人民 法院

**** 说明:

1、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以月计算的期限,指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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