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上述的规定,在今后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过程中,就不能向以前完全走的民事赔偿规则,也就是说,不完全适用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里面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依附于人身而存在的赔偿项目将不复存在,这样无疑减轻了犯罪嫌疑人的赔偿,但对被害人来说确实有点不公平,以刑事惩罚代替民事赔偿这样的法学思维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毕竟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才是人的根本人权,希望本律师的观点能得到大家的认可,当然了,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下,出来相应的司法补丁也不现实,所以我希望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时候,能尽量积极的与犯罪嫌疑人协商,走和解路线,否则在判决中,自身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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