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全解读(二十三)

发表时间:2015-06-23 浏览次数:110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第一,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第二,由法定的人员收集;第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第四,要经法庭上查证属实。在各类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是,非法证据的排除。

(一)非法搜集的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

1、非法的言词证据的定义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非法的言词证据。

2、非法言词证据的举证责任

(1)申请人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法庭主动调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3)举证责任倒置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3、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

1、非法物证、书证的定义

采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非法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是非法的物证、书证。

2、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

同时符合三个条件:(1)不符合法定程序;(2)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3)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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