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发表时间:2013-02-17 浏览次数:244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

8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

8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

16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

1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

1000—5000元/件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

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

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

免收

50,001至100,000元

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四、解答 法律咨询 :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50元—1500元。

六、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七、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 律师事务所 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八、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九、其它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10—30%的范围

(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八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该费用后,其他任何费用不 得收取。

2、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浮3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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