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理判决阶段需要多长时间

发表时间:2009-04-01 浏览次数:470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一个月 以内 宣判 ,至迟不得超过 一个半月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 延期 审理: (一)需要通知 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 补充 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依照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一个月 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补充侦查 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 重新 计算审理期限。其它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以再 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 改变管辖 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不服 判决 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十日 ,不服 裁定 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五日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 一个月 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 一个半月 。有 延期审理 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 一个 月,但是 最高人民法院 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 ,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 三个月 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 六个月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三个月 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 六个月 。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 一个月 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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