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期限一览表

发表时间:2010-07-29 浏览次数:57

刑事强制期限一览表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郎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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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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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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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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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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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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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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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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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92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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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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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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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58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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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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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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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58条

拘留后‌,‌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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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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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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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64条

讯问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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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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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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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65条及第133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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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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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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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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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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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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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71条第2款

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决定逮捕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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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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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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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72条

检查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人‌,‌决定逮捕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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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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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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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34条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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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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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查清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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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18条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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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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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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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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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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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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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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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24条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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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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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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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24条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审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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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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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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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25条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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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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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诉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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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26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刑诉法第12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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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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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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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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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诉法第124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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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现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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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28条

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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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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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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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28条

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限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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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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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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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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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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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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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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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69条第3款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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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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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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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38条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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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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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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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38条

补充侦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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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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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计算‌法。商‌补充侦察以二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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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40条第3款

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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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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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休庭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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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66条

审判阶段的有关期限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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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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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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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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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决定开庭后‌,‌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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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10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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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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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51条第2项

法院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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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3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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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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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51条第3项

法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送达传票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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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3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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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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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51条第4项

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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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3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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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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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51条第5项

当庭审告判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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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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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判决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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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63条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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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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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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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68条第1款

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延长审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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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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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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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68条第1款

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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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个月以内‌,‌最迟不超过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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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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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68条第2款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抄送法院后‌,‌法院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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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个月以内‌,‌最迟不超过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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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检察院补充侦查报告书后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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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68条第3款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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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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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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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78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二审法院通知检察院阅卷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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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10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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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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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88条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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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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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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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94条

二审法院审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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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以内‌,‌最迟不超过45天‌法。商‌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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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法。商‌从受理上诉或抗诉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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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96条

下级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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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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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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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211条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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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以内‌,‌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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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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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207条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需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作出决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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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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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受抗诉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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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207条第2款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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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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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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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222条

法院就检察院书面纠正意见‌,‌重新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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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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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纠正意见书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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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222条

上诉、抗诉、申诉的期限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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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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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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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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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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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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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到判决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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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83条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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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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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到裁定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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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83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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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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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到上诉状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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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84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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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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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到上诉状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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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84条第2款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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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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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判决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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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82条

检察院对被害人及其法代理人的抗诉请求‌,‌作出是否抗诉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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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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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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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82条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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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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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决定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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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45条

被不起诉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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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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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决定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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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46条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期限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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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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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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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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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申请继续进行诉讼活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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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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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障碍消除后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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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80条

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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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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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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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33条第2款

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告之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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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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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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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33条第2款

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告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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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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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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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40条第2款

法定受理自诉案件‌,‌应当告之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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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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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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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4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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