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3-07-21 浏览次数:489

刑事赔偿是对于违法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 机关及期限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有下列违法行政职权行为之一的,受 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 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作出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 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由 该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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