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表时间:2012-06-04 浏览次数:68

1.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因过错造成损害才能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危险责任原则。不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有无过错,只要是执行职务侵犯了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责任原则。只有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

延伸阅读

农妇坐11年冤狱获巨额赔偿,这是幸还是不幸

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

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