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减免交纳公证费?

发表时间:2005-10-10 浏览次数:217

在通常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都必须交纳公证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公证事项的性质及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程度,由当事人申请;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查决定,可减免收费。依照规定,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交或免交公诬费用:(一)办理抚恤金j(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三)当事人所在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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