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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06-04 浏览次数:444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向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应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对受理的申请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审查,并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书面裁决,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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