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发表时间:2012-06-21 浏览次数:81

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前,及时报上一级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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