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常识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发表时间:2015-08-27 浏览次数:167

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判决被告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1)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被诉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被诉行政机关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2)申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诉讼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3)被诉行政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4)其他不履行法定法定职责的行为。即除以上三种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方面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如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人申请登记结婚,拒绝给予登记或拖延办理的;复议行政机关拒绝复议等等。

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期限,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履行的实际可能来确定。不能限期过短,使行政机关来不及履行,也不能将限期定得过长,以免行政机关继续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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