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申诉

发表时间:2005-01-17 浏览次数:395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人无权申诉。当事人近亲属坚持要申诉,法院可以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申诉处理;本人不同意申诉的,不作申诉处理。

申诉,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对个别书写申诉状有困难的,可允许口头申诉,法院作出笔录。申诉要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要具体提出所要求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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