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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一般原则
发表时间:2012-07-04 浏览次数:499

从西方各国行政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并重。我国在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阶段采取的纯粹是一种职权主义模式,它是法官的一种职务行为过程,完全没有当事人作为主体以及作为诉讼主体进行相应诉讼行为的内容。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吸收和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建立起行政诉讼庭前准备程序。

设立行政诉讼庭前准备程序一般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审判公正原则。庭前准备程序应根据实际情况,避免法官先入为主观念的产生,排除预断和先定后审,保障程序的正当性;通过合理配置法官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通过贯彻公开原则,把程序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

2.共同参与原则。庭前准备程序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参与下共同完成,即由法官主持,在一定规则指导下,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该证据材料作为本案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出示,以及是否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进行开庭审判。

3.促进效率原则。通过审前准备程序,由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交、交换诉讼证据,确定诉讼争点,尽量减轻法院在审前准备中不合理的负担,这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还可大大减少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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