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发表时间:2012-07-02 浏览次数:18

《规则》明确了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四种情形。例如:对擅自印制、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等16种情形,工商机关对当事人应当及时警示告知,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同时,《规则》对当事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10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的31种情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审批责任人应当按照《执行标准》确定处罚幅度;办案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该规则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必须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理方式作出必要的说明;对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执行标准》对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幅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分解,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行标准》则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逾期5日以内的,处以1万元罚款;逾期5日以上10日以内的,处以1万至5万元的罚款;逾期10日以上的,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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