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5-23 浏览次数:447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每人每月增加90元作调整提高,即: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77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30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90元。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市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4年4月30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本次调整前,因工死亡职工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宁波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本次调整后,因工死亡职工所供养各亲属的抚恤金总额超过宁波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的金额,其供养各亲属按等额办法扣减后予以发放。

三、实施时间

按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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