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中文标签审核的法律依据和流程

发表时间:2014-07-22 浏览次数:43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2月15日第19号令)、《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2月17日第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 3月24日发布第44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关于做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调整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2006〕106号文件)、《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

适用范围: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审其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核、批准、发证。各地质检机构负责受理工作。

程序:申请——受理——审查 / 检验——总局审核并许可合格。

1)、提交单据: (必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外文 翻译 成中文)

a、《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b、标签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前述无)

c、标签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d、生产国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e、经销商 / 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f、原产地证明材料 (带“纯天然”、“告***”“低***”字样,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书)

g、实验证明材料 (带特殊功效)

h、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以上各两份装成2套,交受理机构和总局)(用于出口)

i、标签样张或照片6套 (受理机构1套,总局6套)

2)、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不同的可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3)、受理后,申请人必须将检验样品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4)、各受理机构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必须将审查意见、检验结果报质检总局审核,由其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10日内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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