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 师 职 责 规 定

发表时间:2014-08-08 浏览次数:359

随着人力资源市场繁荣,人才流动增加,以及企业对人力资源的依赖,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极为关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重要岗位的管理中,下面的《药师职责规定》,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该岗位的职责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范。

药师职责规定

本规定称“药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药师资格,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对合同进行备案存档),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事务:

1、药师不得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不得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不代得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不得参与药品以及原材料采购等其他公司事务。

2、药师在执行职责中获取的公司重要商业信息,应严格保守,违反规定泄露商业秘密并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

3、药师不参加公司考勤制度,但仍需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在公司临检等事宜出现时,应积极配合,如因药师不履行职责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二、药品管理:

1、公司认为重要的药品管理事宜,由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以公司名义向任期内的药师出具《药品管理检控邀请函》。

药师在限期内就《药品质量检控邀请函》中列明的药品生产厂家、主要功效、副作用、同类药品基本情况等出具意见书并署名。

公司要求的工作任务不得超越药师的职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2、药师出具的意见书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做司法文件、鉴定文件等他用。

3、未向药师出具《药品管理检控邀请函》的其他药品管理事务,药师不参与。由公司另派专业人员处理。

三、本规定效力:

本规定是对《公司章程》中相关人员职责的细化规定,自公司向药师告知、药师签署后,对药师和公司生效,药师在聘用期限内需严格遵守。

本规定一式两份,药师、公司各一份。

受聘药师: 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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