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过程造成小儿脑瘫 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分娩过程造成小儿脑瘫 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98
分娩过程造成小儿脑瘫,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陈 述 词
一、基本经过
xxx(以下简称产妇),主诉“停经9月不规则腹痛3小时”于2000年3月26日1:40am住进xx县人民医
院(以下简称医方),入院诊断g1p0宫内孕40+4w loa活胎临产。预产期2000年3月22日
2000年3月26日1:40am入院时宫口3cm,容受厚,胎心140次/分,胎膜未破
2000年3月26日2am胎心140次/分,宫缩间歇3分钟,持续30″,胎膜未破,宫口5cm
2000年3月26日7:50am,胎心140次/分。宫缩间歇2分钟,持续40〞,胎膜未破,宫口7cm
2000年3月26日8:50am,安定10mg静推
2000年3月26日9:58am,自然分娩男婴李淼麒(以下简称患儿)面色红润、呼吸平稳,但无哭声,
拥抱反射有,握持反射有,吸吮反射有
2000年3月26日9:59am,1分钟apgar评分,心率1分,呼吸、肌肉张力、刺激反射0分,皮肤颜色1分
,总分2分。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
2000年3月26日10:10am胎盘胎膜娩出完整,未见老化钙化灶等异常
2000年3月31日产妇b超子宫复旧不良
2000年3 月26日10:30am患儿转入儿科,诊断①新生儿窒息、②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2000年3月27日婴儿ct显示①新生儿缺氧性脑病、②蛛网膜下腔出血
2000年4月8日9am出院诊断①新生儿窒息、②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③新生儿颅内出血
2000年4月8日9am出院情况:治愈
2003年5月13日湖南省儿童医院明确诊断为①脑性瘫痪、②智能落后、③继发性癫痫
二、申请再次鉴定的理由
2004年3月16日常德市医学会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而在分析意见中却多处自相矛盾
,不能自圆其说,在其分析意见第(2)项中写道:“产程观察中无胎儿宫内窘迫的征象”,在第(3)
项中又写道“新生儿脐带绕颈较紧,是出现新生儿重度窒息的主要原因”,第(4)项写道:“脑瘫是因
新生儿重度窒息所致”,却又得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患方想问:医方是否有按医疗规范、常规观
察产程?是否是应该观察到而没有观察!应该正确及时处理而没有正确及时处理!显然该鉴定结论违背
客观事实和医学妇儿科学,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袒护医方,严重损害了患者、患儿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
(一)、产妇入院后未及时作b 超检查,未及时发现“脐带绕颈一周且较紧”,使本次医疗事故的发
生成为必然。
在患者入院后“家属一再强调孕妇在怀胎七个月时做了检查,以后未再作任何检查”(见初次鉴定
会医方陈述词第3页第1行)。也就是说孕妇怀胎七个月后至分娩前的3个月时间内胎儿情况不明,此时作
为医方应有的高度责任心和从医者对待每一个生命应有的如履薄冰的警惕感来讲,理应作b 超检查,包
括三大常规,可是医方却固执地把未能明确诊断“脐带绕颈一周且较紧”(见初次鉴定医方陈述词第3页
第2段第1行)的责任推给患方。难道可以说因为孕妇自己未作b超检查,所以医方也可以不做吗?
医方声称“入院时孕妇宫口已开大3cm,产程进入加速期,晚上病房不能做急诊b超,门诊做b超路途
较远,b超对脐带绕颈诊断没有100%,就算b超报告脐带绕颈也不是手术绝对指针”。
患方认为,作为医方明知患者g1p0,第一产程较长(11-12小时)。完全具备作b超的时机,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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